“厂中厂”,小毛病可酿大祸患
中国应急管理报
是指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将厂区的全部或部分场所出租给其他主体(包括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厂中厂”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成因复杂,疫情三年,不少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将自己的厂房转租或部分转租,使“厂中厂”问题更为突出。“厂中厂”普遍安全基础较差,隐蔽性强,成为部分地区安全监管的待解难题。
共性问题
日前,记者来到华东某省,走访了6家厂区,试图归纳总结出“厂中厂”的一些共性问题,探讨破解之道。
01
“五距”失“矩”
记者走访的第一家是A厂区。A厂区前身是工业厂区,现在主要用作仓储。记者发现,这家厂房里的物料堆放普遍不符合“五距”要求。
根据《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物料堆放的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和堆距均有要求。其中,顶距,是指堆货的顶面与仓库屋顶平面之间的距离。标准规定,一般的平顶楼房,顶距为30厘米以上。人字形屋顶,堆货顶面以不超过横梁为准。灯距,是指仓库内固定的照明灯与商品之间的距离。灯距不应小于50厘米。墙距,指墙壁与堆货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厘米。柱距,是指货堆与屋柱的距离一般为不小于30厘米。堆距,是指货堆与货堆之间的距离。堆距通常不小于100厘米。此外,标准还规定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A厂区物料堆放不仅达不到“五距”要求,而且存在超高堆放问题(见图一)。
在记者走访的6个厂区,“五距”失“矩”成为普遍现象。B厂区面积约为15000 平方米,被分租给了十几家企业。在其中的一间仓库里,记者看到,大量装有打包盒的纸箱密集堆放在一起,顶距等均不符合要求(见图二)。
除了“五距”和超高堆放问题,就连有些仓库本身也不符合规定。
厂区原本的消防通道被违规搭建成了厂房,里面堆放着成箱的饮料。这明显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此外,饮料的外包装大多都是可燃物。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按照火灾危险性将仓库分成了五大类:甲、乙、丙、丁、戊,这五类的火灾危险性依次递减。记者看到的仓库被定义为丁类、戊类仓库,只能用来存储难燃烧物品和不燃烧物品。此处堆放的可燃物明显不合规(见图三)。
02
私搭成风
记者在A厂区看到,其内部空地上,有一排用泡沫夹芯板搭建的简易房,共十几间(见图四)。每个房间都有人居住。泡沫夹芯板属于易燃材料,遇火极易燃烧,不仅燃烧速度快,而且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近年来,泡沫夹芯板房发生的火灾事故层出不穷。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该厂区使用易燃材料泡沫夹芯板搭建员工宿舍,属于消防违法行为。
地上私搭乱建,“天上”也没有放过,厂房之间的顶部被搭联在一起增加使用面积。C厂区面积不大,只有几栋厂房,居然也被搭联起来。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会受这些私搭乱建的顶部构件阻挡,很难开进来(见图五)。记者在厂区内看到存放了不少机油等可燃物,存在消防隐患。
03
火患集中
记者走访发现,这几家“厂中厂”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消防隐患。在A厂区,厂房内堆积的物品几乎要将消防栓“淹没”了(见图六)。
D厂区的消防隐患问题也不少。与前几家的建筑形式不同,D厂区总用地约一百余亩,多为楼房。其中,含5幢标准化厂房、3幢办公楼、2幢宿舍楼和1幢物业用房,目前入驻企业有80余家。这些楼栋中,6层至10层的厂房占了大多数。这些厂房被出租或出售给服装厂、食品厂、印刷厂、家具厂、餐饮公司等不同类型的企业。
记者来到其中一幢标准化厂房。这里一楼是工厂,楼上的消防通道全部封锁着。安全出口被商家的桌椅挡住(见图七)。
记者了解到,在一些“厂中厂”,普遍存在的消防问题,包括遮挡消防栓、封锁消防通道、挡住安全出口,甚至还有违规建墙直接堵死消防通道的,等等。
04
违规存放
丙烷属于易燃易爆气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丙烷钢瓶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须遵守国家危险品贮存法规,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和场所应设专人管理,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设置“危险”“严禁烟火”等标志。
然而,记者在E厂区看到,丙烷钢瓶被随意摆放。钢瓶上本该有的防震胶圈也消失不见。一般一个气瓶上装设两个防震胶圈,当气瓶受到冲击时,胶圈能吸收能量,减少震动,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丙烷钢瓶放置应整齐,保持直立放置,妥善固定,且应有防倾倒的装置。而E厂区现场的丙烷钢瓶四周没有任何防倾倒装置,放置得较为随意。
同样的, 记者在A厂区也看到不少危险废物随意堆放在地上。有些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放,其中一些废物还带有易燃标识。这些行为明显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05
“三合一”
记者走访A厂区已时近中午,A厂区的一间仓储厂房里有人开始做饭。在这间厂房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使用功能违规设置在同一空间内,属于“三合一”场所。根据消防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这些“三合一”场所建筑内部装修、生产功能分区、员工宿舍布置等随意性大,普遍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低、疏散逃生条件差、消防设施缺乏、火灾荷载大、防火间距不足等消防隐患。
在B厂区,“三合一”场所也不鲜见,记者看到的这间厂房里上面是员工宿舍,下面是生产车间(见图八)。
06
风险放大器
记者在走访调研中发现,除了上述共性问题之外,“厂中厂”还成了风险放大器。
以F厂区为例。该厂区建成于2009年,总面积约52000多平方米,生产经营主体是一家从事建筑安装业为主的企业。目前,厂区内有十来家生产经营单位,包含铸造、家具制造、保温材料生产等不同类型的企业。
在一家钢结构铸造企业,记者看到起吊装置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吊钩保护装置,容易发生脱钩事故。同时,这间厂房内还弥漫着大量的油雾,有发生燃爆事故的危险。
走进旁边一家家具厂,一股刺鼻的油漆味扑面而来。气味的来源,是一位员工正在给家具喷漆。油漆中含有大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属于易燃易爆物品。该厂房也没有按照规定安装负压排风设备、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打磨作业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并配备通风和粉尘收集设施。然而,这家家具厂的打磨场所也是开放式的。车间的主要照明设备是裸露的碘钨灯。
而不远处的一家冶炼企业的厂房内,一台中频电加热炉异常醒目。这些会不会给充斥着粉尘、油漆、油雾的房间提供热源、火源,令人担忧不已。
似乎每一家企业存在的都是“小毛病”。然而这么多不同类型的企业密集在一个厂区空间内,每一家的安全防护要求不同,隐患问题不同,互相交叉影响,风险不断放大。一旦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小毛病会不会酿成大祸患?
原因探究
记者调研发现,这6个厂区的“厂中厂”问题的产生不是由某个单一因素造成的,而是由多种原因共同推动形成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因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十分迅猛。多种因素影响下,社会政策的制定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以F厂区为例。该厂区的生产经营主体是当地政府在2009年通过招商引资来的企业。那时,相关的政策制定还不够完善。因此,在后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二是经营变化。随着市场变化等因素,企业的经营状况也会出现新的变化。依然以F厂区所在地为例。记者了解到,前些年,当地有些大的企业在买到地之后,建设了大量厂房。后来,由于经济形势下滑等原因,这些企业选择把厂房对外出租。大厂租给小厂。因此,在一段时间内,当地出现了大量对外出租的厂房,渐渐形成了一批“厂中厂”。
三是责任落空。一些厂区建成后,开发商开始对外出售或出租。当一部分厂房售出之后,就变成私人产权。物业管理单位只对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对私人产权区域管理缺位。以D厂区为例,厂区里的很多企业将厂房买下来,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有的甚至把安全出口都改没了。
四是人员素质。在一些“厂中厂”,从企业管理层到一线员工,普遍存在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问题。以F厂区的钢结构企业为例,从事吊装作业的员工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也没有配备任何防护装置,缺乏最基本的安全生产意识。另外,记者询问发现,不少“厂中厂”企业没有为员工进行过安全生产相关培训。
五是企业管理走形式。尽管不少企业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制度表面化、空洞化、程式化,有些企业负责人甚至直接把别人家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制粘贴”过来,难以落到实处、起到实效。
六是监管缺位。“厂中厂”安全生产乱象不单是生产经营主体一方的原因,从监管部门一方来说,有些问题也需要反思。记者了解到,由于“厂中厂”包含的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业态较为繁杂,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往往需要多部门配合。有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配合度不够,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造成监管的“真空地带”。
各地探索
“厂中厂”不是一时一地的问题,而在全国很多地区都广泛存在。怎么解决“厂中厂”乱象?安徽、江苏、湖北、浙江等地较早发现了“厂中厂”问题,并进行了管理探索。
安徽六安
近年来,随着江浙地区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六安市金安区作为承接江浙地区产业转移的示范区,带动了小微企业经济,客观上讲,“厂中厂”为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厂中厂”容易存在安全责任不明、安全管理不严、设施设备隐患突出等问题,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金安区采取了一系列监管与服务举措,加强“厂中厂”安全生产监管。
据悉,针对“厂中厂”缺乏培训的问题,金安区去年出台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实施办法(施行)》,对班组“班前会”的时间、人员、内容、惩戒和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范。在“班前会”上以“安全教育培训5分钟”的方式,推动安全教育培训“脱虚向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绷紧“安全弦”。
此外,为解决“厂中厂”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缺失、现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金安区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出台了《关于加强金安区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管理的办法》,对出租方、承租方和属地政府的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并选择了4个乡镇、街道作为工作试点,从整治责任分工、安全条件规范、内部管理秩序着手强化源头管控,从机构人员配置、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履职能力提升等方面进行规范,大力提升“厂中厂”小微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江苏淮安
江苏省淮安市则重点针对“厂中厂”消防隐患发力。2022年9月,淮安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采取指导服务、限期整改、从重处罚、责令关停等方法,着力推进“厂中厂”消防隐患整改工作。
面对部分“厂中厂”地处农村、消防设施基础较薄弱且无法按标准建设市政消火栓的现状,淮安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该市清江浦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增建二级管网,在管网上增设市政消火栓和增压泵,在解决当地农村消防用水的基础上,有效解决辖区各街镇“厂中厂”消防水源问题。
为了增强“厂中厂”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淮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深入“厂中厂”开展专题消防宣传,印发整治指导意见书、消防安全常识海报等,引导企业员工学习消防知识,掌握消防技能,清除消防隐患。
针对“厂中厂”企业底数不清的问题,淮安市涟水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5月制定了《涟水县“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总体要求,将所有“厂中厂”企业纳入专项执法检查范围,结合案件移送、集中曝光、隐患警示等多种形式,开展“厂中厂”专项执法检查。
为进一步摸清“厂中厂”企业底数,涟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深入工业园区,基于已收集的出租厂房信息实地摸排“厂中厂”情况。该局摸清了“厂中厂”在各镇(街道)的分布,了解每个厂房有几家承租方,排查是否存在企业共用厂房等情况。该局将相关企业信息形成台账,为精准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供了底数支撑。
在淮安市盱眙县,有关部门在“厂中厂”整治工作方面,蹚出了“三个一定”的新路子,即“排查一定全面彻底、措施一定精准有力、机制一定建立健全。”2022年,该县集中开展了“厂中厂”整治活动,集中组织力量开展拉网式排查,逐个“过筛子”,确保对“厂中厂”的排查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产权主体、承租主体基本情况、承租期限、转租情况等全面排查;对土地、厂房、项目存在的违章建设、违法生产、违规经营等行为逐一核准,确保全县“厂中厂”不漏一家,安全隐患排查“不漏一处”,做到“排查一定全面彻底”。
该县将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联动起来,对于发现的“厂中厂”逐企施策。针对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全力加强服务,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和防范;对于违法违规和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打击;对危房出租不具备条件的,立即制止;对违法建设、违章搭建,坚决查处。盱眙县有关部门把服务和执法结合起来,做到“刚性取缔一批、限期整改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同时,围绕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安明责、以案为戒,形成警示震慑效应,推动“厂中厂”企业规范运营、依法经营、安全发展,做到“措施一定精准有力”。
该县还制定了“一张网”应对措施,用长期性的规范为“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画出“红线”。记者了解到,针对厂区相对集中的问题,盱眙县有关部门通过市场化手段,把一批厂房作为中小型企业集中区进行整体承租,以增强服务的方式帮助中小型企业纾解租用厂房困难的情况,并在集中区域完善消火栓、灭火器等安全配套设施、对企业出入和日常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降低运营成本的同时提升整体安全水平,做到“机制一定建立健全”。
湖北咸宁
2022年,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采取“三个一批”措施,大力推进“厂中厂”安全生产整治。高新区组织各部门对“厂中厂”企业租赁情况进行清理排查,科学分类建立整治台账,对于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指导其办理规范入园手续,做到“规范提升一批”。对于符合产业政策,达到一定规模,有成长前景但不符合产业规划布局的经营主体,结合园区产业布局、闲置厂房现状,按照适度集中的原则进行整合搬迁,做到“整合搬迁一批”。对不符合高新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存在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予以关停取缔,做到“关停取缔一批”。
浙江温岭、杭州
近年来,浙江省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拓宽“厂中厂”整治思路,以问题为导向,以方法为引领,以专项行动为契机,探索出了“三个以”的实践经验。
一是广泛征求镇(街道)和部门的意见,以最准确为出发点,针对“厂中厂”企业制定出涵盖7大项31小项的检查细则。通过重新制定检查表,明确目标责任,做到“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最严格‘厂中厂’安全生产检查评分表”。
二是将自查、交叉检查和暗访暗查检查结合起来,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镇(街道)全面排查整治。第二阶段为各镇(街道)交叉检查。第三阶段为部门暗查暗访。通过三个阶段相结合,做到“以方法为引领,多种执法检查方式多管齐下”。
三是以“严标、严管、严查、严控、严处”为要求,对“厂中厂”企业进行专项整治。通过大力推广“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手段,对租赁企业、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监测在前、防范在先”,做到“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倒逼企业整改升级”。
此外,在本次走访调研中,许多一线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反映,针对“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这也是长期在“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的“堵点“。2022年12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 《一厂多租(厂中厂)厂区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等系列规范标准。
《标准》从严格落实厂区(园区)租赁双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镇街厂区(园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部门厂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等方面出台明确的规范,加强“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厂区(园区)的应急处置能力,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标准》要求,落实一厂多租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主要从建立厂区(园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厂区(园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厂区(园区)安全生产协调机构、明确出租企业与入驻企业各自安全管理职责等四方面着力。
在健全一厂多租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制度方面,《标准》要求建立安全审核准入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建立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危险作业备案审批制度、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厂区(园区)危化品统一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等十三项制度。
在完善一厂多租安全生产应急设施方面,《标准》要求,建设厂区(园区)消防控制室、建设厂区(园区)微型消防站、加强智慧消防建设、设置厂区(园区)公用警示标志、出租企业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在建立一厂多租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机制上,《标准》指出,厂区(园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救援队伍合作, 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安全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标准》中还包含:入驻厂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工业企业领域参考模板)、入驻厂区企业主体责任安全标准(试行)(工业企业领域)、入驻厂区企业现场安全标准(试行)(工业企业领域)等8个附件,让“厂中厂”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了可以参考的模板。
通过制定上述一系列规范标准,杭州市进一步规范企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落实厂区(园区)出租企业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疏通了“堵点”。
专家支招
如何进一步认识“厂中厂”的主要矛盾,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记者邀请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生产理论与法规标准研究所所长曾明荣、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综合组公共安全专家宫六零、浙江省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处长曹志刚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点评。
曾明荣从法规标准的角度,谈了他对如何解决“厂中厂”安全生产工作面临问题的认识。他认为,“厂中厂”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必然会出现的问题。其他地区应该从预防出现“厂中厂”类似情况发生的角度来做工作。第一,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管部门不能仅因为“厂中厂”企业“小散乱”,就对其降低要求、网开一面。第二,不论是物业部门、出租主体还是承租主体,都必须加强对自身风险的管控,绝不能由“风险的管理者”异化为“风险的制造者”。第三,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各相关方都要具备高度的风险预防意识,对于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细化规定的潜在风险,要积极通过工程技术、制度规定、教育培训等各种方法主动强化风险防范。
他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厂中厂”问题的研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同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做到监管与服务并重。另外,“厂中厂”的各家企业之间也应建立友好互助机制,共同增强抵御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的能力。
宫六零从政府层面、监管工作、生产经营者、“大安全”等四个方面,对“厂中厂”安全生产问题给予建议。一是提高各级政府对“厂中厂”问题的重视。建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问题专项调研,理清问题背后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并尽快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二是加强各级监管工作。目前,规模以上企业由县应急管理局监管,小微企业由镇应急办监管。由于企业体量庞大,各级部门监管力量和专业能力不足,容易出现“厂中厂”无序发展的情况。三是提高生产经营者站位。生产经营者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国家、对社会、对企业、对员工、对自身的重要性。建议有关部门在给生产经营者发放营业执照的同时,加强对其安全生产理念的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四是从“大安全”概念出发看待“厂中厂”问题。“厂中厂”涉及城市安全及公共安全的问题,应该从“大安全”概念看待“厂中厂”问题,拓宽思路,多措并举。
曹志刚工作在执法一线,对“厂中厂”情况比较了解。他以杭州市为例,提出了一些加强“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的思路和建议。
首先要健全工作机制。依据各项法规政策要求,分析落实“厂中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出台《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细化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园区管理服务单位安全管理要求。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了《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厂中厂)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园区消防安全标准。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杭州市小微企业园安全清单“双十二”清单》指导规范“厂中厂”园区安全管理。
其次要部署推进落实。杭州市滨江区、余杭区等区有关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对“厂中厂”小微园区安全管理进行社会化服务,帮扶园区查改隐患;上城区组织开展小微园区风险隐患排摸和安全培训,督促园区建立安全风险管控体系;临平区组织开展自发性小微园区摸底调查,协调各部门大力推进小微园区安全整治。
最后要加强动态管理。受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委托,杭州市有关部门正在全省“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系统中,专门开发针对“厂中厂”动态管理的模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