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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这企业被罚5万!因这些物品违规存放……
来源:HOKOKO发布时间:2021-10-11

鹤山这企业被罚5万!因这些物品违规存放……

政务:鹤山发布 

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警示教育作用,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促进你我成为安全的传播者、受益者!


鹤山龙口镇一家企业被罚款


近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联合鹤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鹤山市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临建物粉料仓内违规存放36桶危险化学品(二氯甲烷)问题。


对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鹤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立案查处,并作出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问题


鹤山沙坪街道邹某某被罚款


近日,鹤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鹤山市沙坪街道楼冲何姓二村113号厂房一楼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厂房内一共存放有15公斤装的南方力宝树脂 215罐约3.2吨,和15公斤装的南方力宝清洁水77桶约1.1吨,涉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情况。


对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鹤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个人立案查处,并作出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曝光不是最终目的,目的是大家引以为鉴,认真排查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来源:鹤山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刘映晖


审校:吕桢华、陈楚文


监制:吕悦怡